阿里郎组合告东家 索赔200万 |
| 作者:周梁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07-6-11 14: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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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郎、阿里郎、阿里郎哟。”记者上午获悉,以一曲《阿里郎》成名的著名朝鲜族演唱组合阿里郎,将经纪公司及公司经理告上法庭。 演唱组合阿里郎要求解除经纪合约,赔偿损失1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阿里郎组合说,2002年至2004年间,他们歌舞演唱组合先后获得了“第十届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最喜爱歌手奖”、“第四届中国金唱片奖最佳组合奖”等近十个奖项。之后,他们结识了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何某。 2005年8月26日,阿里郎组合的四名成员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合约书,约定由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阿里郎演唱组合在世界范围内的独家经纪人,全权安排、组织和实施该组合的演艺事务、唱片事务及与上述事务有关的一切事务。 此外,合约中还明确规定每年7月2日和1月2日,他们将对半年内的收入及账目进行查阅审核。阿里郎组合表示,他们曾多次要求查看演出、彩铃、专辑销售的收入账目,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 阿里郎组合认为两被告已经违反了当初的承诺和双方签订的合约,给他们造成了经济损失。朝阳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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